一、灵活就业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 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显示, 灵活就业人员的主要来源结构如下:
第一类是企业下岗、离岗、失业人员, 主要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或从事临时工、季节工等劳务活动, 或从事个体经营。这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岗人员为主,由于脱离原单位而中断保险, 应通过政府补贴部分社会保险费的办法推动其参保。
第二类是知识阶层和大学毕业生等新增经济活动人口的部分人员, 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特殊技能, 多为自由职业者;这类人员的灵活就业多属于主动型, 他们工作的自由度大, 收入高。应鼓励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在缴费基数、费率、缴费年限上给其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
第三类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主要从事建筑、装修、安装劳动, 或保安、保洁、绿化管理、饮食摊点、家政服务及其他服务性职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这类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理由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
二、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分化对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影响
(一)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多样性带来了养老保险需求的多层次性
由于不同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具有不同的收入水平、生活质量和行为方式,这就决定了他们对未来的养老保障预期有所不同。对下岗、失业人员又重新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或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由于目前收入水平较低,这部分人属于低收入者,因此急需养老保障。对于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特殊技能的大学毕业生,自由职业者或者个体工商户等人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由于大多数总体收入和生活水平较高,对未来的养老保障水平的要求也较高。而对于大部分农民工人员来说,由于子女教育、家庭建设和医疗等一些大额支出的存在,剩余储蓄并不足以养老。因此,在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设置中,在缴费率一致的情况下,应该允许筹资方式、缴费标准、给付水平有所差别,扩大养老保险的兼容性,吸引不同群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与,提高参保覆盖面。
(二)灵活就业形式的多样性要求突破与身份挂钩的账户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性质、工作类别皆有不同,如果首先要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身份鉴定,然后将其归入某一类账户,按照一定的参数进行缴费,这种定格式的管理模式势必会带来很多困难。当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发生转换时,需要从旧账户退出再加入另一个新账户,或者从一个账户折算到另一个账户,参保户要牺牲统筹账户的部分利益,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收益和参保意愿;而对养老保险举办机构来说,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频繁转换和重叠也带来了较多的管理成本。因此在未来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体制中建立完全个人储蓄型账户,在明确相关主体缴费义务的前提下,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采取不同的缴费方式。
(三)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的不稳定性要求保费的缴纳应具有一定的弹性
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总体收入很不稳定。如果刻板地实行固定缴费时间和交费数额,当灵活就业人员面对着职业转换和收入变动时将无法保持账户的存续性。因此在保费的缴纳上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参照商业保险中的万能险的特点,允许参保人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选择多缴和少缴,也允许缴费主体发生阶段性的变化。因为个人账户是储蓄性的,个人缴费的多少将完全反映在自己未来的养老金给付上,并不影响到其他参保成员的利益,并且这种弹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参保人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其参保的积极性。
(四)灵活就业人员的频繁迁移要求养老账户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中,相当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流动性。最典型的是进城农民工,他们需在不同地域之间找到有利的工作机会,而经营型灵活就业人员也在全国各地寻求有利的投资机会,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地点经常发生着变化。在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分割的现实情况下,参保对象的流动性势必带来养老保险账户的不断更替,要经常从一个地区的账户中退出再加入到另一个地区的养老账户中去,会给参保对象带来不必要的账户转换成本,而且还会损失统筹账户的利益。因此在新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应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使得流动型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账户能够低成本地在各个地域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进行转换和衔接。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