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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安全性的变迁分析。

   日期:2018-07-05     浏览:561872    评论:0    
核心提示: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安全性的变迁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国家统包统分的就业政策和能进不能出的固定工制度,企业和劳动者
       灵活用工

     
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安全性的变迁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国家统包统分的就业政策和能进不能出的固定工制度,企业和劳动者没有自主性,劳动力市场缺乏灵活性。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着力解决计划经济时期采取的就业政策和制度。1980年代,我国开始在国有企业引入劳动合同制,打破传统的僵化用工机制。中央提出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劳动力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劳动合同制的推行,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主选择,增强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1994年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制的改革方向,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总体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改革方向是引入市场机制和劳动合同制度,让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这对于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激发劳动者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由于劳动法制定当时主要是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力市场化改革的成果,比较注重提高灵活性;加上我国长期以来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导致劳动法通过后的一段时期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有余、安全性不足。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实践中还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短期劳动合同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并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12]有鉴于此,2007年制定劳动合同法时,我国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作为立法的重要宗旨。该法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立严格的劳动合同变更规则,扩大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明确违法解雇的赔偿标准,提高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提高了劳动力市场的安全性。
 
  综上,我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过度的安全性和缺乏灵活性,到逐步提高灵活性,到灵活性有余、安全性不足,又到逐步提高安全性、降低灵活性的波浪式改革历程。这恰好也说明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安全性是一个动态的平衡,需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经济发展状况不断调整,法律也应不断修改完善,不断平衡安全性和灵活性二者的关系。从改革历程也可以看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安全性是高度辩证统一的关系,灵活性不足、安全性有余的劳动力市场缺乏效率,也难以维护公平;安全性不足、灵活性有余的劳动力市场缺乏公平,最终也将缺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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