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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从业者如何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日期:2018-06-28     浏览:567114    评论:0    
核心提示:近年来,灵活用工由于渠道广泛,进退方便,日渐在就业市场成为常态。然而,《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灵活用工人员在遭受工伤
 

          近年来,灵活用工由于渠道广泛,进退方便,日渐在就业市场成为常态。然而,《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灵活用工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后,因为不能参加工伤保险而无法享受相应待遇,尽管一些用人单位为其购买了商业险,但是由于赔偿标准较低,往往为劳资双方产生纠纷埋下隐患。

    目前,虽然一些城市已经在尝试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推进不理想等状况。

    对此,劳动法领域专家认为,不能笼统地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讨论,应根据其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分别考虑相关对策,同时逐渐将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缴纳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参险无门

    2015年春节刚结束,29岁的山西人李昆明便踏上进京务工的路。在老乡介绍下,他进入一家空调安装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告诉他:“只要入职,就可以长期干下去。”就这样,在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口头约定”现金形式发放薪酬的情况下,李昆明上岗了,月薪3000余元。

    2015年7月的一天,李昆明在一次施工时,意外从二楼跌落,造成脊椎受损,胸椎多处粉碎性骨折和脱位。

    经抢救后下肢仍无知觉,李昆明找到公司索赔,但公司压根儿“不认账”。无奈之下,他向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李昆明所在公司,已经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只是工伤事故发生后,因涉及索赔程序及后续保险费率可能上调,公司不愿承认。”负责这次法律援助的律师马晶晶介绍说。

    虽有商业保险,但发生工伤后能够享受的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有天壤之别。马晶晶告诉记者,以当时李昆明的受伤程度来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方法,可以构成四级工伤,而按照商业保险的伤残等级标准,只能构成六级。”“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的话,李昆明能一直保留劳动关系,享受伤残津贴直到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马晶晶补充说。

    采访中,记者发现,如李昆明一般,没有工伤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在少数。在江西一家生活服务平台做家政工作的张海燕告诉记者,工作中总是在外奔波,曾想过要购买工伤保险,但咨询社保机构却被告知:“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办理工伤保险”。

    试点推进效果不理想

    随着“互联网+”的热度攀升以及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不断增加,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基于此,我国一些地方专门就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出台了专项规定,江苏南通、山东潍坊等地已经尝试允许并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但记者采访发现,其推进效果并不理想。

    “工伤保险本身是‘以支定收’,但由于灵活用工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只有0.5%,时常处于‘收不抵支’状态。”江苏省南通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陈玉荣告诉记者,南通市作为全国工伤保险试点城市,早在2007年就开始准许灵活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陈玉荣介绍,自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将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考虑到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我们并没有因《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而调整”。

    “但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诉讼时,法院很明确:‘既然收了工伤保险的钱,就应该执行条例,由基金支付。’但我们收不抵支,提高费率又不适宜,因此我们只能做政策调整。”陈玉荣说,南通市人社局在2015年8月28日就灵活用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调整,改为“工作伤害保险”。

    据他介绍,调整后的“工作伤害保险”费率仍为0.5%,但是可享受的待遇面有所窄化,比如,上班途中发生工伤就没有被纳入其中。陈玉荣透露,改为“工作伤害保险”后,该项工作的推进一直不太理想,“几乎处于暂停状态”。

    “考虑到灵活用工人员90%以上都是有实际用人单位的,只是没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我们现在政策开了‘口子’,用人单位可以单独为灵活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如此一来,灵活就业人员肯定选择以单位名义参保。”当记者问起这项工作的政策依据时,陈玉荣解释:“这些是具体操作中的变通,没有条文规定。”

    另一个试水城市山东潍坊,也在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遇到困难。

    “潍坊市是山东省首家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城市。我们也在向省人社厅申请,希望把我们列为试点城市。”潍坊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潍坊只是地级市,“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工伤时,法院或司法部门不认可我们的文件,认为效力过低。”

    灵活就业人员应分类讨论

    “不能笼统地讨论灵活就业人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沈建峰对记者说。

    沈建峰介绍,从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看,所谓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中,除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外,劳动力提供者和单位之间往往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沈建峰认为,就没有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用工主体并不存在法定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工伤保险的缴纳问题。在此,不仅用工主体没有法定缴纳义务,甚至劳动者本人也没有缴纳途径,这就成为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制度障碍。就灵活就业人员中的非全日制劳动者而言,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律在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上将他们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等看待,规定由其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并没有缴费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伤保险问题上,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依然有强制缴纳的义务。”沈建峰向记者列举,人社部2011年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尽管存在上述法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但实践中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缴纳依然困难重重。“许多地方的五险并不能分开缴纳是导致非全日制劳动者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重要原因。”沈建峰说,由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并没有缴纳养老或医疗险的法定义务,因为不缴纳这两项保险,往往工伤险也就不缴纳了。他认为,“只有实现拆分按项缴纳,才可以解决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缴纳问题。”另外,企业为劳动者进行缴费申报,同时同一劳动者不能重复开户缴费的这一缴费模式,也导致为多个用人单位工作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无法由多个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

    那么,究竟如何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沈建峰认为,“应分类处理。”

    就非全日制劳动者来说,目前法律已经设置了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沈建峰告诉记者,应在加强现行法律执法力度的同时,尽快建立可分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规则,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提供制度和技术依据。

    而就其他灵活用工人员而言,在沈建峰看来,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缴纳范围,等于要确立一个没有劳动关系也可以缴纳工伤保险的规则,“这就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同时也改变了社会保险对劳动关系的依附性,改变了有劳动关系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本思路”。值得注意的是,在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时,应同时解决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问题。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
 
标签: 灵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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