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的困境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灵活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但灵活化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从业人员带来更多择业权的同时,也给从业人员带来了较大的劳动风险。目前,我国共享经济下的灵活就业存在着很多法律规制的真空地带,企业直接面对的是众多单个的个体,每个人相对自由化,用工关系相对无序化,双方的权利与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共享行为参与个体的权益仅仅依靠信任博弈进行保障。{5}这种权益保障上的困境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灵活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立法维度: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甚至空白地带
与我国就业领域的发展现状相比,我国劳动领域的立法总体来说相对滞后,仍主要停留在传统的、正规的就业领域,而对共享经济等经济形式下的灵活就业领域则关注不够。这显然不利于灵活就业领域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严重制约了灵活就业的发展。具体而言,主要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其一,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灵活就业模式的产生对围绕传统雇佣关系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法律制度造成了非常强烈的冲击。在一般情况下,灵活就业可以分为自雇型就业和受雇型就业两种类型,这其中,自雇型就业的劳动者和用工者为同一主体,因此不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而受雇型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却呈现出比一般劳动关系更为复杂的状态。
一方面,部分灵活就业形式可以反映出双重或者多重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就体现的是一种多重的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灵活就业领域的家庭代工劳动者、网络代驾合作司机以及保险代理人等,与标准的劳动关系相比,他们的从属性十分薄弱,往往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
其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自从我国政府提出将灵活就业者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以来,各地社保机构已经专门增设了许多网点为灵活就业者提供社保办理服务,以着力解决其“社保关系转移难”的问题。这种举措虽然出发点很好,但由于相应的行政法规并没有有效跟进,导致所取得的实际效果非常有限。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中,仍然缺乏对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障的专门规定,已有的政策规定也不够全面和细化,缺乏对灵活就业者参加社保的统筹规划。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正规的、传统的就业形式来设定的,而这一制度建立的先决条件又是标准劳动关系的确立。
其三,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时至今日,我国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劳动者的保护正从就业保护和失业保护这两个层面同时展开,但在对劳动者保护的过程中,并不能统筹兼顾到所有的就业人员,继而劳动者法律保护中的不平等现象和冲突矛盾现象逐渐加剧。一方面是保护过度而又缺乏弹性,另一方面则是缺乏保护而又灵活过度。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对灵活就业者的保护。以共享经济中的滴滴打车为例,由于专车司机大都是一些私家车主,他们在专车运营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这虽然赋予了雇主在用工和管理上很高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会使劳动者处于一种非常不利的境地。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他们在驾驶专车的过程中,不免会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如果因此造成乘客或者第三人伤害,那么责任只会由专车司机个人来承担,车辆保险公司也会以事故车辆是专车而非私家车为由而拒绝赔偿。
假如司机在事故中自己受到人身损伤或者遭受过劳死等情况,由于专车司机和企业之间并不存在标准的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认定司机的行为是一种职业行为,继而不能从滴滴公司获取任何赔偿。同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对灵活就业群体的法律保护又缺乏一种弹性,在立法中并不区分是全日制或是非全日制,是短期或是兼职,对劳动者的三期保护、疾病保护以及工伤保护和工时薪酬管控等方面,也不作任何的区分。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