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产业结构升级,服务业在三产结构中占比加大,灵活就业不仅在传统领域得到发展,而且在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蓬勃发展,又滋生出一些新的灵活就业形式,如滴滴司机、快递小哥等。灵活就业适应了经济多层次、多形式的发展需求,促进了劳动者转移就业、再就业的实现,继而起到了平抑失业率、保持就业市场稳定的作用。我国政府在2001年“十五计划”的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中首次提出“灵活就业”概念,规划指出:“要实行灵活的就业形式,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重点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的就业方式。”2016年,中共中央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再次对灵活就业加以强调,并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可以说,培育灵活就业形式,构建一个“二元化”的劳动力市场已然成为解决我国目前结构性就业矛盾,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模式为灵活就业市场的发展,乃至扩大就业促进稳定,提供了重大机遇。然而,广大灵活就业群体却因法律规制和保障的不足乃至缺位,导致灵活就业的市场培育面临重重阻碍。为此,一方面要宽容对待灵活就业以促进共享经济的企业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共享经济的发展奠定长效人才机制。当下,由于缺乏劳动保障等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未能有效消除共享经济就业者的后顾之忧,从而不利于共享经济的持续发展。“从实践来讲,新的技术使用不仅需要想象力和推动力,而且需要制度保障。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严重制约了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还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1}有鉴于此,面对我国灵活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如何弥补共享经济下灵活就业法律制度的缺失甚至空白局面,并在确保其规范性和安全性的同时又不损害灵活性,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未来研究的重点所在。
灵活就业的概念释义与价值意蕴
在实践中,灵活就业的表现形式可谓多种多样,并且随着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模式的发展,其形式仍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要想研究共享经济下灵活就业的法律制度,就必须首先对灵活就业的概念、界定标准以及价值进行理论上的厘定。
(一)灵活就业的概念释义
关于灵活就业的定义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出的“非正规就业部门”概念。其时,国际劳工组织将这种“非正规就业”划分为三大基本类型:一是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那些经济上相对比较活跃的非正规就业部门,这些企业一般通过承包或者分包协议与正规就业部门相联系,可以视为正规就业部门的一种延续;二是家庭企业,主要是指那些由家庭成员来负责经营活动的非正规就业部门;三是独立服务者,主要是指那些清洁工、街头小贩以及擦鞋工等。{2}上述这些就业方式都具有一些相似的特征,如就业不稳定,绝大多数不被官方所统计,接受正规系统教育和培训的机会较少,很少能够享受到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等。我国学界逐渐用“灵活就业”代替“非正规就业”,他们认为“非正规就业”的说法本身就带有一种歧视的意味,相反,采用“灵活就业”的表述能够更加准确地概括这种新型的就业模式。
21世纪以来,“灵活就业”多次进入中国政府的官方文件。从这些文件的具体内容来看,中国官方所称的“灵活就业”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以及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建立在工业化社会和雇佣制度基础之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存在较大差异的其他各种就业形式的一种总称。这当中,既包括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也包括有全职工作、业余时间兼职的灵活就业;既包括稳定有保障的灵活就业,也包括各种不稳定的、无保障的灵活就业;既包括在非正规就业部门的灵活就业,也包括在正规部门就业的灵活就业;既包括直接实现的灵活就业,也包括间接实现的灵活就业,如劳务派遣。
现阶段,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中,灵活就业形式正逐渐成为大多数劳动者在复杂的供求关系中谋求生存而选择的一种就业方式,它的产生和发展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社会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因此对灵活就业概念的分析还应当考虑到其产生的现实基础。故此,笔者主张将灵活就业形式分为两大类,亦即主动型灵活就业和被动型灵活就业。这其中,主动型灵活就业主要是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工作时间自由、薪酬收入高的灵活就业;被动型灵活就业主要是指工作稳定性差、薪酬收入低、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障的灵活就业。至于这些灵活就业的具体界定标准,则主要是从政治、经济以及社会这三个方面来类型化,详细内容如表1所示。
(二)灵活就业的价值意蕴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形势对促进就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和壮大正好适应了产业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方面,灵活就业的发展可以有效缓解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据人社部统计公报,截至2015年底,全国有劳动能力的人口约8亿,就业人员约7.7亿,其中能够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人员仅仅有2.9亿。随着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的发展,对劳动者自身素质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因此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岗位增加在缓解就业压力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在此种情况下,灵活就业为失业劳动者的再就业提供了较大空间。灵活就业自身的特点也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在扩大就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灵活就业形式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对资金投入量的要求较低,能够以较少的资金资源创造较多的就业岗位;灵活就业准入门槛低,适合受教育程度低的劳动者,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形式和失业群体的整体特点相符;灵活就业机制灵活,进退方便,在为低技能劳动者创造劳动机会的同时,也为高技能劳动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灵活就业的发展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对于企业来说,在产出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采用灵活用工形式要比采用正式用工形式在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等方面具有一种比较成本优势,它可以大幅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以共享经济为例,在人员录用环节,其准入简单而高效。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