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灵活”用工方式引发的思考
“为了带动当地更多的农村困难家庭增加收入,公司每年会适当聘用一些年岁偏大但具有劳动能力的本地居民为季节工,做一些诸如保洁之类的工作。这部分人一般都不会签订劳动合同。但这期间就算他们因为农活或其他事情减少了上班时间,都会有800元的工资保底。如果能干满一年以上,他们退休时我们还会另外给1000元退休补贴。”在与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和《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执法检查组的座谈中,文昌市春光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春光说。
春光企业的的这种雇工形式,代表了一大批民营企业用工形式。在这些企业中,大部分固定岗位或偏管理层的职工依法签订合同并缴纳五项保险,其余的大量一线员工采取的是签订合同,但以补贴代替社保的形式来安抚人心。有意思的是,这些职工基本上都乐于“宁要钱不要法”。
“虽然违法,但事实情况是,市场承认这种用工方式。所以只能归结到“灵活”二字。”检查组成员、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俊忠这样认为。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宁要钱不要法”的观念,之所以如此行得通,自然是有劳资双方各自相契合的道理在其中。
“许多职工是当地农民,往往只能在农闲时节保证上班时间,或者不愿意长期呆一家企业,使得劳动力整体不稳定,流动性较大,不利于企业管理。更何况,若按海南省社平工资60%作为社保最低缴纳基数,这笔金额就占到了员工工资的40%。说增加成本也好,还是被扣钱也好,对哪一方来讲都会舍不得……”海南口味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这样解释。
在这方面,职工们的反映显得更加单纯
年轻职工:我们还年轻,根本不想到退休的事,而且我也不知道我几年后还在不在这里干活,买社保不如多拿点补贴。
年长职工:农村人想法传统,有钱拿才是最实在的。
支持买社保的,本地职工中只有一些当上管理岗位的才有这种意识。
于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达成了一种“违法”的默契。
劳动合同法不该是“一厢情愿”
不管劳资双方在社保问题上如何相安无事,但这种作法在检查组组长、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海波看来,就是违法行为:“市场承认这种行为,但其违法的性质是改变不了的。”
对于这种“灵活”用工的现象,南海网记者也采访并听取了检查组成员的意见。
海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林举兴指出,为职工购买社保才是企业主聪明的做法,因为万一哪天员工反过来告你,企业必输,而且除了补交社保外,还要受到双倍罚款,最终得不偿失。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侨联主席何云霞在解读市县企业缘何在劳动合同和社保方面如此不严谨时,则一言以蔽之地道出:“当地政府与人大思考这一问题的角度不同,人大立足于职工利益,政府更多考虑解决当地就业问题,新农合覆盖及引进项目,政劳资三方各取所需,才造就了现在这种局面。”
但正如大家所知,社保购买问题并不是海南特色,而是全国的普遍现状,根本原因是什么?国光豪生度假酒店的总经理在汇报情况当日所曾“插播”了一段解释
“在国外,一项法律的通过与颁布是个十分漫长而艰难的过程,法律一旦确立,必须严格遵守,而在国内,出台法律往往是快速但不成熟,甚至动辙修改。久而久之,人们养成了"等待法律改变"的习惯,法律的严肃性也由此不同。”
这一段解释,或许在理。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