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灵活性,是一个与安全性对应且与市场公平性相关的概念,故应当从这 “ 三性 ” 的关系中来 理解灵活性。所谓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运行中 都有自愿、自由、自主、自治(协商)的空间,由劳方就业灵活性和资方用工灵活性所构成, 而基于资强劳弱和劳动力供求失衡的原因,可能导致劳资双方灵活性失衡,当这种失衡达到一 定程度带来劳动力市场不安全和不公平;政府和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引导、促使劳资双方灵活性 保持均衡,亦即劳动力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故劳动力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应当作为判 断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否正当和正当程度的标准。
对于灵活性、安全性和公平性的利益归属,既不能认为灵活性只有利于资方,也不能认为 安全性和公平性有利于劳方。其实,灵活性与安全性、公平性的统一,才是劳方、资方和政府 的共同目标。
灵活性的表现有多个维度,即用工 /就业形式灵活性、内部流动灵活性、劳动合同解除灵 活性、工资决定机制灵活性、工时管理灵活性,其与法律相关点,有的在劳动合同制度,有的 则在工资基准、劳动监察、集体合同、促进就业、社会保险等制度。
劳动力市场足够灵活吗
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演变看: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制度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其产 生和发展过程实质上是人力资源由行政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的过程,亦即推进灵活化的过程,灵 活化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总趋势。从改革开放初期到 2008年,劳动合同制度的功能一直 以推进劳动力自由流动为主、保障劳动关系稳定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断提高。而在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几年,由于城乡一体化和劳动力市场快速灵活化,甚至出现极端灵活现 象,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较普遍、劳务派遣主流化等。《劳动合同法》的 功能首次以保障劳动关系稳定为主、推进劳动力自由流动为辅,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后续 的经济下行,加之新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灵活性需求,尤其是灵活用工性需求的显著增 强,使《劳动合同法》显得难以满足这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