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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劳动力市场需要“活”起来

   日期:2018-06-05     浏览:564273    评论:0    
核心提示:[灵活用工]劳动力市场需要“活”起来
 近年来,因经济下行,《劳动合同法》又被推上风口浪尖。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说,《劳动 合同法》 “ 弊端主要在于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 ;还有人说,《劳动合同法》增 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在将共享发展、促进就业创业、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提高就业质量,作 为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之目标的同时,还将 “ 降成本 ” 作为增强市场灵活性之目标,对此该如 何理解?增强灵活性是否主要由修改《劳动合同法》来承担?

如何理解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灵活性,是一个与安全性对应且与市场公平性相关的概念,故应当从这 “ 三性 ” 的关系中来 理解灵活性。所谓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运行中 都有自愿、自由、自主、自治(协商)的空间,由劳方就业灵活性和资方用工灵活性所构成, 而基于资强劳弱和劳动力供求失衡的原因,可能导致劳资双方灵活性失衡,当这种失衡达到一 定程度带来劳动力市场不安全和不公平;政府和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引导、促使劳资双方灵活性 保持均衡,亦即劳动力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故劳动力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应当作为判 断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否正当和正当程度的标准。

对于灵活性、安全性和公平性的利益归属,既不能认为灵活性只有利于资方,也不能认为 安全性和公平性有利于劳方。其实,灵活性与安全性、公平性的统一,才是劳方、资方和政府 的共同目标。

灵活性的表现有多个维度,即用工 /就业形式灵活性、内部流动灵活性、劳动合同解除灵 活性、工资决定机制灵活性、工时管理灵活性,其与法律相关点,有的在劳动合同制度,有的 则在工资基准、劳动监察、集体合同、促进就业、社会保险等制度。

劳动力市场足够灵活吗

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演变看: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制度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其产 生和发展过程实质上是人力资源由行政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的过程,亦即推进灵活化的过程,灵 活化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总趋势。从改革开放初期到 2008年,劳动合同制度的功能一直 以推进劳动力自由流动为主、保障劳动关系稳定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断提高。而在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几年,由于城乡一体化和劳动力市场快速灵活化,甚至出现极端灵活现 象,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较普遍、劳务派遣主流化等。《劳动合同法》的 功能首次以保障劳动关系稳定为主、推进劳动力自由流动为辅,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后续 的经济下行,加之新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灵活性需求,尤其是灵活用工性需求的显著增 强,使《劳动合同法》显得难以满足这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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