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未与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从事有一定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型人员。
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帐户终身不变,当本人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随同转移。原已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职工从事自由职业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自由职业者到达退休年龄时,经本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审核,社会保障机构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统一按本市企业办法计发。
自由职业者退休年龄一般按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掌握,工作年限按本人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加1993年以前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缴费年限应满5年掌握,这缴费年限满5年是指1993年以后本人在单位工作时按规定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实施(1998年8月27日)缴费年限之和。如个别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在继续从事自由职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的,经本人申请,也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继续缴费。
自由职业者可凭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以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
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女自由职业者年满55周岁)时,符合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自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养老)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的灵活用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退休(养老)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按规定选择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金。
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