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既然由政府或公共部门直接举办,其目的就是实现互帮互助、互相救济,不分身份、行业、职业、居住地点等,保证每位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然而,目前我国现有的灵活用工就业人员参保的实践是不尽公平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 灵活用工就业人员虽然收入总体偏低,但绝大部分地区都要求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据相关研究机构测算,灵活用工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缴费金额是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3~5倍。与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保险待遇充足的单位在职职工相比负担偏重,灵活就业者中的很多潜在参保者因此望而却步。
二是 灵活用工就业人员的趸交压力大,医保等待期过长。不资料图片少地方要求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预交或趸缴参保费用,只要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职工次月即可享受医保待遇。但绝大部分地方设置了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等待期,通常为6个月。四川眉山市规定连续缴纳医保费不满1年,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纳医保费满1年后,才能完整享受医保;自贡市要求缴费满1年才能使用统筹基金支付医保待遇;新疆乌鲁木齐市规定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费满2年才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云南昭通市限制更严,连续缴费满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60%,连续缴费满4年的才能享受完整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是 灵活用工就业人员的待遇偏窄偏低。此种情形在医保领域最为突出,如果灵活就业人员选择较低缴费档次,待遇项目偏窄、待遇水平偏低的情形更显著。如广东韶关市规定城镇职工的普通门诊统筹金余额可按比例返回个人账户,但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返还。昭通市规定只建立统筹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待遇。与在职职工总体比较,各地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账户支出项目、门急诊待遇、住院治疗待遇、特殊病种待遇、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综合减负等方面都或多或少设置了限制性、歧视性条款。
四是 灵活用工就业人员一旦欠费,即使补缴也难享受到与职工补缴能获得的同等待遇。湖南长沙市规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足保费本金及利息后,从补缴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逾期3个月未缴费的,从补足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5%。
在生育政策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也存在很多的不平等甚至是歧视性条款。
参加社会保险并获得相应保障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只有将长期受到忽视轻视歧视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才能消减按户籍区隔参保权利、按职业划分补贴额度、按岗位稳定性确定待遇水平的不公平情形。灵活就业人员只有获取公平的参保机会、享受平等的经办服务、获得合理的社保待遇,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才能进一步充分彰显,社会公平才可能进一步充分实现。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