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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灵活用工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浅析

   日期:2018-05-22     浏览:565975    评论:0    
核心提示:灵活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问题浅析
 
灵活用工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灵活用工呈现出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对如何保护自身权益还知之甚少。

一、允许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灵活就业的人员不仅有可能产生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他们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

非全日制灵活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协议,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用工性质产生争议,很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报酬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支付报酬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两者在社会保险上存在区别,全日制用工中,社会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由于可能存在一个以上的用工单位,故国家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执行特别规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只负责缴纳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工可能有多家用人单位,每一用工单位不因其他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免于承担缴纳义务。

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解除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八、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招用非全日制工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灵活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因此,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员工,但是派遣单位的劳动者可以到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的工作。

 
标签: 灵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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