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灵活用工就业人群提供社保起到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促进城镇化具有一举多得的效用,切实保障灵活用工就业人员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
为了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国家针对不同类别的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了不同的社保优惠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灵活用工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市直现行补贴标准为175.03元。灵活用工就业的范围为:
(1)从事社区公共管理的治安巡防员、社区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卫生及计生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车辆保管、保洁保绿、家居设施维护、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人员;
(3)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经营小摊档,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人员;
(4)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用工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对于灵活就业社保怎么办理来说,对持《失业人员证》从事灵活用工就业的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0%,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60%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非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30%的养老保险补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三年期满或四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用工就业人员,可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以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