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初,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发布了“2015十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蓝皮书,其中就有一则关于网络预约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7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通报受理并审理了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索赔纠纷,受害人要求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是劳动关系确认或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都关系到网络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的关系问题,尤其是平台与司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这一话题更凸显其现实性。互联网时代,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尤其是在O2O(OnlinetoOffline)模式下,消费者通过线上选择服务模式及需求,满足其多样化、个体化的消费目的,极大地刺激了消费需求的增长,也使生活更加便利。但在这些新型的商业模式催化下,传统的以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为主导,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获得报酬的从属性劳动关系模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传统的劳动关系模式不能满足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需要,尤其是用工模式如果只局限于传统的劳动关系,线上平台服务商作为用工单位必须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会使大量灵活就业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继而产生无法满足消费者多样化消费需求的矛盾,最终导致无法实现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目的。因此,新型的、灵活多样的用工模式呼之欲出。
经过多番周折出台的《办法》第18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办法》肯定了网络约车平台与司机间法律关系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更为灵活的合作关系。对于一部分专职司机来说,可以选择与网络约车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网络约车平台安排其具体的工作,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发生纠纷按照劳动关系进行责任承担。对于非专职司机来说,可以与网络约车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工作,提供用车服务;获取报酬的标准和形式、营业产生的税费如何缴纳、运营中出现纠纷的责任如何承担等都可以和平台进行约定。这样的用工模式,一方面满足了网络约车平台作为用工单位降低人力管理成本和生产资料成本的需求,同时也相对降低了运营风险;另一方面,为平台提供服务的司机也可以按照自身的状况、时间和喜好来安排工作模式;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模式对消费者来说是具有极大便利性的。可以说,确立这种灵活的用工模式,对于网络约车平台、司机和消费者来说是多方共赢的,也是互联网时代下,对新型用工模式作出的最佳探索。